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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有进有退”中的“退”

1999-10-29 来源:光明日报 魏杰 我有话说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必须进行战略调整,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这一决定是非常英明的,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必定会为搞活国有企业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仅就国有企业的“退”,谈点学习体会。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或者说企业作为市场的内在组成部分,其制度构成和经营行为必然要受到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因而企业产权清晰状况也必然受到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市场功能从竞争与垄断的关系上划分,把经济活动分为竞争性领域与非竞争性领域。这种划分实际上也对企业选择做出了界定,即:国有企业主要应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而非国有企业则主要应存在于竞争性领域。市场功能对企业选择的这种界定,决定了企业只有顺应这种界定,产权才能清晰,因为无论是企业的产权制度,还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实际上都是受市场功能制约的。因此,当国有企业无视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时,大规模地进入竞争性领域,其产权就不可能清晰,就难以充满活力。国有企业的这种状况,可以概括为企业选择与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的扭曲。

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和缺乏活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国有企业的选择与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相扭曲。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似乎国有企业越多,社会主义就越巩固,因而盲目地扩大国有企业的比重,使国有企业大规模地进入竞争性领域,结果导致国有企业违背了市场功能对它的界定,造成了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严重缺乏活力的局面。因此,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根据发展的需要,有选择地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调整。

国有企业如何有选择地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如果从资产的角度来看,主要有四种退出方式:一是资产变现,即将效益较好的企业出售,通过实物资产转变为资本的方式,实现资产变现,国家从竞争性领域抽回投资资本。二是资产对冲,即对于那些效益不好,并且负担较重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以资产对冲负担的方式,转变为非国有企业。这种资产与负担的对冲,可能是有偿的对冲,即国家可以收回一些钱,也可能是零对冲,即国家收不回投资资本。零对冲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将国有企业白送了出去,实际上并不是白送,而是国有企业的资产偿还了国有企业自己造成的负担,是一种有偿的资产转让。三是资产补贴,即对于那些亏损严重,而且负担太重的国有企业,如果在资产与负担对冲时,资产不足以偿还负担,对冲后还留有很大的负担,就可以采取资产补贴的方式转变为非国有企业。资产补贴既可以采取用别的实物资产或货币资本补贴,也可以采取给予某种优惠政策的政策补贴。四是资产破产,即对于发展无望的国有企业,通过破产的方式使其非国有化,实现国有企业退出的目的。

国有企业有选择地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方式,如果从所有者主体的变化上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原有国有企业的职工成为新的非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即原国有企业职工成为原国有企业的受让主体。这种方式既包括原国有企业的全部职工购买原国有企业,也包括原国有企业的部分职工购买原国有企业,还包括原国有企业的经营层或某个经营者购买原国有企业。二是非国有企业成为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即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购买了原有的国有企业。这种方式既包括外资企业收购原国有企业,也包括股份制企业收购原国有企业,还包括个体或私营等性质的企业收购原国有企业。三是社会上自然人成为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即原国有企业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购买了原国有企业。这种方式既包括某个自然人购买原国有企业,也包括某些自然人联合购买原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有选择地退出竞争性领域的方式,如果从企业组织形式上来说,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原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有性质的各类独资企业;二是原国有企业转变为各类股份制企业;三是原国有企业转变为各类股份合作制企业;四是原国有企业转变为各种合伙企业。

总之,国有企业应该选择各种适合于自身的方式退出竞争性领域。这种退出也可能是以低于原有投资额的方式退出竞争性领域,例如效益不佳的国有企业就是这样;也可能是以高于原投资额的方式退出竞争性领域,例如效益较好的企业就是这样;还可能是以支付成本的方式退出竞争性领域,例如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就是这样。因此,在国有企业有选择地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资产出售过程中,不能把那些资产出售值低于原投资值的资产交易行为称之为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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